沈阳鼎律空间刘兵律师为您解答,离婚后,前夫是否有权不让我见孩子?
离婚后,前夫是否有权不让我见孩子?
苗苗(化名)与前夫张某因为相亲后闪婚,彼此间的了解并不充足因此导致经常会吵架,甚至前夫张某会使用家庭暴力。之前因为有孩子的牵绊苗苗一直容忍,但是在孩子5岁后实在无法忍受张某的暴力相向选择与张某人离婚。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而苗苗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禁止苗苗探望孩子,甚至苗苗偷偷到幼儿园探望孩子也不被允许。张某到处声称既然已经离婚那么苗苗就再也没有权利探望孩子。
那么离婚后前夫是否有权利不让苗苗见孩子?如果从法律方面是否能维护身为孩子母亲探视孩子的权益那?
鼎律网小编特邀请资深婚姻家事方面专家 刘兵律师为您进行法律来解析:
我国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根据现实的立法需求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在第三十八条作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另外,我国《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之家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探视权是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抚养 教育权和履行抚养 教育义务所必备的权利。只要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享有探望权的情形,其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得当,其探望权就不能被限制。
基于以上原因,本案例中张某对苗苗探望权的限制是不合法的。因此可根据新《婚姻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本期鼎律网特邀律师简介
刘 兵 律师
现任知名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部主任,辽宁法学法学硕士学位。擅长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与治理、财富规划与传承,知名法律顾问、沈阳市沈河区政协委员、辽宁大学客座教授、沈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电视台新闻正前方特邀评论员。
先后获得辽宁省优秀公益律师、沈阳市优秀民革党员、辽宁大学优秀法律硕士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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