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纠纷刘政伟律师:沈阳拖延竣工结算引发纠纷怎么办?
沈阳拖延竣工结算引发纠纷怎么办?
拖延竣工结算的问题虽然不是很常见,但是遇到这种情况引发工程纠纷问题时也是比较麻烦的。那么沈阳拖延竣工结算引发纠纷怎么办?工程纠纷问题一定要起诉才能解决吗?对于这样的问题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为您提供分析与解答。
沈阳拖延竣工结算引发纠纷怎么办?
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引发工程纠纷的。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引发工程纠纷时也当了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若因特殊原因,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则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通过补充协议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价款。工程纠纷问题应从法律角度进行解决。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项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对承包人而言,就确定了竣工日期,从而也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应及时,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引发工程纠纷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工程纠纷问题。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纠纷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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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一书。